特种设备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中应载明以下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制造地址,许可项目、许可子项目、许可参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载明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住所、充装地址,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充装介质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特种设备许可证
制造、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改制或者批准的制造、充装场地搬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且填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时应当将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或者批准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换证的,发证机关更换延长有效期限的许可证,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延长期满前通过换证的,该单位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从4年中扣除延长期的时间。


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安装工程安全性能的保证能力
(1)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的能力,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并且在安装工程中体现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完整的安装工程质量证明文件,保证施工质量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与压力管道安装相关的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工艺文件;
(3)安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覆盖本单位所有安装工程的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熟练焊工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





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装置等;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允许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进行外委。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热处理以及炉胆、下脚圈和封头(管板)成形工作允许外委,对于有焊缝的炉胆、封头(管板),应当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项目允许外委。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的济南群峰于2025/8/31 11:12:5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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